缓刑期间因以前没结案的案子起诉到法院,会撤销缓刑吗?

2024-05-19 23:02

1. 缓刑期间因以前没结案的案子起诉到法院,会撤销缓刑吗?

案件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不构成,不会撤销缓刑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期间因以前没结案的案子起诉到法院,会撤销缓刑吗?

2. 有人知道曾经因行政问题,武汉大学的学生起诉武汉大学,那人是谁?

是王林辉吧

3.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8至290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吗?

4. 在美国,下列哪种枪支公民可以持有?(最好具体到各州)

很长,但是花5分钟把它看完对你的问题很有帮助
美国是一个大国,它采用联邦制,合众国的各州,拥有相当大的自由。因此各州的法律,形形色色,这对外来的人来说,是相当不容易搞清楚的。以枪械法令来说,在纽约州,各式各样的半自动步枪并不列入管制,但是在纽约市,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半自动步枪如果有以下的一样特徵,就属於非法: 

突出的手枪把, 
弹匣容量超过五发, 
防火帽, 
刺刀座, 
榴弹发射器, 
有节上护盖, 
折合式枪托, 

按照这个规定,所有的M16,M14,AK,SKS类型步枪都属於非法。 

同一州尚且如此,何况是别的地方。所以要谈枪械管制,必须要先讲清楚是那一个州。 

一般来说,东北部管的比较严,可是也有例外,像缅因州(Maine),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就很松。中西部管的比较松,可是也有例外,芝加哥(Chicago)从一九八六年起,不允许私人拥有手枪,号称无枪市。那才是个大笑话,芝加哥的黑社会,人人有枪,连十岁小孩都有枪,是美国枪械犯罪最严重的都市之一。最近那些政客又异想天开,认为他们所有的问题,都是因为枪械公司引起的,所以二十几个市政府一齐具状告入法庭, 一共告了二十几家枪械制造公司-包括了格拉克(Glock),贝瑞塔(Beretta)等, 几乎一网打尽所有的名厂,他们认为有了烟草业赔偿的先例,他们也应该稳操胜算。 这个案子目前正在进行司法审理中。 在一九九九年许多州立法, 禁止任何市政府控告枪厂或只能雇用按时计酬的律师(因为如此, 律师们就不能采拆帐分赃的方式获利, 恶讼师们对此也就失去了兴趣)等等相应措施, 为反枪械管制扳回一成。 

美国联邦政府也有一些关於枪械的法令, 是项该管机构是美国联邦烟酒枪械炸药局(Bureau of Alcohol, Tobacco, Firearms and Explosives - ATF), 原是一个对烟酒枪械徵税, 执法和释法的机构, 原隶属於国际院下的财政部, 2003年1月24日改隶司法部(Dept of Justice - DOJ)。 该机构曾在德州的维口(Waco, Texas)事件捅了一个大漏子, 害得司法部长十分下不了台。 现行相关法案有很多, 这里介绍其中主要的几次国会立法: 

   
国会山庄
美国最高立法监察单位  

一九三四年国家枪械法案(NFA, National Firearms Act), 主要是针对当时横行各处的武装抢匪,他们使用锯短的散弹枪和自动步枪,以及黑手党和汤姆生 (Thompson Submachine Gun, 它有很多昵称, 其中之一是芝加哥打字机 –Chicago Type Writer, 很生动的描绘出机枪扫射的哒哒声, 和它与美国禁酒期芝加哥黑手党间的关系) 轻机枪被滥用的问题。 这个法案提供了执法单位一些法令基础,但是手枪和枪管在十八吋以上的步枪和散弹枪都还是不在管制之内 (一九六八年步枪改为十六吋)。 在此之前, 任何人都可以邮购轻机枪或是任何不能隐藏携带的枪枝 (一九二七年法案限制)。 而这个法案建立了今后所有枪械管制法的基础。 

一九六八年枪械管理法案 (1968 GCA, Gun Control Act), 扩张了管制的范围, 这个法案, 信不信中由你, 是由美国枪枝制造厂商们赞助的, 因为当时大量的二次大战剩余武器涌进美国, 任何人都可以邮购, 任何人都可以贩售。 美国枪商受到很大的打击。 (据称是用来射杀甘乃迪的 6.5mm Carcano步枪, 当时邮购只要二十九元美金, 原是义大利的二次大战武器) 除了将一九三四年法案管制的武器列为第二类武器或称NFA武器外, 将所有其他以前不加以管制的武器列为第一类。 而且规定枪商必须要向联邦注册, 取得联邦武器执照 (FFL, Federal Firearms License, 其中分成制造, 销售, 进出口等), 而且除了私人在同一州内转售外, 所有的枪械买卖必须经过有证的枪商。 从此邮购枪械走进了历史。 所有的枪枝开始受到或多或少的限制。 

一九八六年枪主保护法 (GOPA, Gun Owner’s Protection Act): 这个法律修正案, 事实上改正了一些一九六八年过苛的地方, 但是从这个法律公布之后, 再也没有新的机枪进入私人市场。 

一九九四年罪案防治法案(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 of 1994) ,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生效,以及布来迪手枪暴力防制法(Brady Handgun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又称布来迪法案 (Brady Law),一九九四二月二十八日生效。因为这个法案是詹姆士和莎拉布莱迪所创的手枪控制公司 (Handgun Control, Inc) 在华府极力鼓吹下所产生的。詹姆士是何许人也? 他原来是雷根的新闻秘书, 在雷根总统一九八一年遇刺时, 遭到池鱼之殃, 从此瘫痪。 他的太太莎拉, 后来成为手枪控制公司的主席, 号称有四十万会员,是美国最大的枪械管制支持组织, 致立於枪械管制。 这两个法案可以说是管得最细也最苛的法令。 

这些法案的规定和管制的项目, 一次比一次严, 一次比一次广泛。 大体上来说有以下几个重点,这些都是全国通行,各州都必须遵行的: 

枪枝的构造方面:所有的步枪枪管必须在十六英寸以上, 散弹枪枪管必须在十八吋以上,步枪和散弹枪全长要在二十六吋以上, 所有枪枝的口径要在半英寸(.50, 含)以下(前膛枪,火药枪不在此限)不能有灭音器,不能自动发射(定义是扣一次扳机只能发射一发子弹)。 

枪的定义:枪指的是机匣(Receiver) 或是序号所在地 (左轮枪没有机匣),其他部份不属於管制品。由於各种零组件在市面上供应十分充裕,许多人对厂商提供的枪械并不满意,因此,就用各式各样的零组件,来拼装符合自己心目中最理想的武器。由於以上所述法律的规定,除了机匣不能邮购,其他所有的部份都可以由成千上万不同的厂商,设计中挑选,而达到百分之百个人化的目的。有时候,一把枪可以改装到你我都辨认不出来的结果。也就是因为如此,美国的爱枪族认为政府一九九四的枪械管制法,按照枪的外型来分类,是十分荒谬的事,因为任何一枪都可以打扮成完全不同的样子,这样的分类,又有什麼意义? 

自动武器类:归类为第二款国家火器法案武器。根据一九六八法案的第二款规定。可以私人拥有,但是必须要向美国联邦烟酒枪械局登记,而且美国联邦烟酒枪械局可以随时来抽捡。 

一九八六年法案规定,不能再有新的全自动武器进入民间市场,所以如果你现在想拥有一把全自动武器,而你的地方政府也没有限制的话,你只能向另外一个人买二手货。而且那把枪必须是已经登记有案的。当然军警不在此限。 

一般而言,想要拥有一把自动武器,首先要查一下当地的州、市政府是否明令禁止?加州(California)、纽约州(New York)都规定私人不得拥有自动武器,内华达州(Nevada)、亚历桑那州(Arizona)、德州(Texas)、肯塔基(Kentucky)、佛罗里达州(Florida)是几个私人可以拥有自动武器的州。 这几个州的居民,可以到BATF的办公室去拿申请表格,其中会要求填写个人资料,按指纹等等,申请费是两百美元,只要缴交一次。 最难的部份是,申请者必须要有一封住地最高警察首长的信,证明申请者是无犯罪背景的好公民,一般是由警察局长出信。可是有的警察局长,因为怕麻烦和法律纠纷,根本拒绝写这样的信。 因为基本上来说,他并没有义务提供这样的一封信。 

如果申请人可以通过一切的规定和提供所有须要的文件,最后还要去找一个三级武器商,(从事NFA武器商务的又分成三级, 第一级进口商, 第二级制造商, 第三级是销售商) 他们会替你去找你想要的枪枝,而且要正好有人想出让,这完全是碰运气的事。 正如你可能已经猜想到的,一把自动武器并不便宜,大约在几千美金到几万之间。 当然这不是枪贵,只是枪少。 如果你有机会到以上所提到的几个私人可以拥有自动武器的州,一般大一点的射击场,可能会出租自动武器,不妨去挑一把你心目中认为最酷的自动武器来过过瘾 MP5, Uzi, Ingram, AK47, M16, Thompson, M3等,租枪不贵,大概只要十几美元,贵的是弹药。 

一九九四罪案法:这是目前影响最大的法令,限制也最严苛。 基本上来说,它限制了弹匣容量为十发,但是任何在法令生效前制造的不在此限。 所以如果你有一把一九九三年前就设计生产的枪,很有可能你还可以买得到高容量的弹匣。 譬如说M16或是AK47的二十发或三十发的弹匣,现在市面上还是满坑满谷。不过这也受到地方法令的限制,在纽约市就属於非法。 

一九九四布来迪法案有两个步骤,第一个阶段是手枪的销售必须有五天的等待期,从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实施。 第二阶段是全国立即罪案稽查(National Instant Criminal Check System, NICS):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所有枪枝交易,都必须经过上项稽查。业者要打一个八百号电话,把欲购枪者的资料告诉联邦调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由他们在电脑上查询,通过这个稽查的购枪者才能购买。如果有人把枪拿到当铺去当了,事后要去赎回,也要经过这项稽查。这个程序通常在半个小时左右。 这个法令将在二零零四年自动失效, 称为日落条款。 届时理论上又可以制造, 买卖高容量的弹匣, 有手枪把的枪等等犯禁的东西。 但是支持枪械管制的人赌的是, 届时各州都会已经制定更严苛的法律, 联邦不须要再来淌这一溏浑水了。 

   
美国步枪协会
捍卫拥枪权利的最大力量  

合法的枪械: 

现在美国生产销售的半自动步枪, 必须要通过以下的一个试验, 称为突击步枪特徵。 这些枪不能有两种以上的特徵: 

手枪把, 
可换弹匣 
防火帽, 
刺刀座, 
折合式枪托, 

半自动手枪不能有两种以上的特徵: 

弹匣装在枪柄以外的位置, 
有螺丝纹的枪管, 
有护木, 
重五十盎司以上, 
半自动版本的全自动手枪, 

散弹枪不能有两种以上的特徵: 

折合式或伸缩式枪托, 
手枪把, 
超过五发的固定弹匣, 
可装卸弹匣, 

但是如果该枪是在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制造的,就不受此限。 所以有现在市面上有所谓禁前禁后之别。 有人会去买一把禁前的旧枪, 然后除了机匣(Receiver)外,全部换掉,那就有了一把几乎是新的枪,可以有防火帽,刺刀座等等,变成一把十分酷的突击步枪。 这个例外的前提是, 那把枪生产出厂时, 就要符合突击步枪的定义, 因此它可以沿袭不溯既往(Grand fathered)的原则。 至於外国制造而进口的半自动步枪, 目前大多数已经禁止进口了, 据说扣在海关?还有成千上万枝步枪, 大部份是来自中国的 SKS 和 AK-47。 (这里用这两个名称只是通称, 事实上中国北方工业和保利制造的有多种型号, 日后另文讨论) 外国制造的,只能有一样特徵, 进口商穷则变, 变则通。 将刺刀座磨掉, 将手枪把和枪托换成一个在底部相连的枪托, 那就是一般所谓姆指洞式(Thumb Hole)的枪托。 三十发弹匣也换成五发和十发的。 这样大费周章之后, 又有一批通关, 可是最后还是逃不过总统行政命令的威力, 全给禁了。 

不能进口整枪, 机匣部份和超过十发的弹匣之外, 其他的零件还是允许的。 於是商家们开始在美国境内组合枪枝。 这些枪被称为组合枪 (Kit Gun), 使用美国制造的机匣和其他进口的组件。 一般来说, 品质都比较差。 这样的枪也要受到法令的限制, 因为大部份零件是外国制造的, 所以归类於外国枪,不能有超过一样的突击步枪特徵。 而决定的本国制,外国制的因素是有多少件零件是美国国内制造的。 所以有人卖美制零件套件 (US Part Kit)。 将这些零件换掉之后, 就可以有两样突击步枪的特徵, 一般是装上手枪把。 

此外有几个比较特殊的情况: 

一. 在同一州内, 私人之间可以买卖非NFA的枪械(Private Sale), 不须经过FFL的经销商。 

二. 制造日期在一百年以上的武器, 无须受BATF的限制。 可以有如一般商品般销售购买(邮购) 。 俄国的一些Mosin-Nagant M91和德国的Mauser M98都在一百年以上了。 

三. BATF出版一个古董和纪念品类武器(Curio and Relic)清单,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一张收藏执照(Curio & Relic FFL- C&R FFL), 每三年只付 $30。 可以越州购买清单上的武器。 一般而言, 制造日期在五十年以上的枪械, 都名列其上。 

四. 枪展(Gun Show)是一个很特殊的问题, 原先只是聚集许多枪商和顾客来从事交易, 和书展没什麼不同。 但是自从枪械管制法令愈来愈严, 私人买卖不受限制的法令又没有更改, 这便造成了一个大漏洞。 有人在枪展租一个摊位, 卖他自己的枪, 这也还说得过去, 但是卖一把也是卖, 十把也是卖, 其中没有明确的分野。 他”自己的枪”是他已经拥有十年的枪, 还是上周他在另一个枪展里, 向另一个私人买来的? 如果有机会去一趟枪展, 愈大愈好, 注意枪商的桌上, 有没有黄色的表格, 如果没有, 很可能就是私人摊位, 可以现金交易。  他照理应该确定合法年龄, 本州居民等等事项, 作不作是由他了。 国会里对这个问题现在争论得很厉害, 民主党主张将这个洞堵住, 一切枪枝转移必须经过枪商。 共和党反对, 认为这只会提高枪枝的价钱, 增加不便, 真正罪犯使用的枪械, 他们才懒得等到枪展去买, 街角就有了。 增加一条法案, 毫无助益。 

如果你对美国的法令有兴趣,或是想了解各州的规定,你可以到美国步枪协会的网页上去查询,他们有很详尽各州的资料。 

一般而言,各地的警察局, 是负责管理的单位。小地方的警长,有绝对的权力。大城市裹,就可能要经过好几个单位,有时,连一般的的警察也搞不清楚繁复的法令。 还好一般的枪店都对当地的情况十分清楚,他们也会很乐意帮忙,因为帮了你也等於给他们提供一个潜在的客户。 在这里,要强调当地两个字,有如以上所说的,各州(State),各乡(County),各市(City, Town)都可能有不一样的规定, 一过了界,就可能大不相同。 譬如说长岛(Long Island, New York)的枪店,对纽约市(New York City, New York)的规定可能就不是那麼清楚,就算知道,他也可能没有必要的表格。 千万要搞清楚,不要莫名其妙的犯了法,还不知道是为什麼呢。 

新增: 加州的攻击武器禁制令 

加利福尼亚州, 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正式签署攻击武器禁制令(Assault Weapons Control Act)为法令。 本法号称是全美国最严格的枪械管制法, 从公元二千年一月一日起, 加州禁售一系列被归类为攻击武器的枪械。 所谓的攻击武器, 包罗甚广, 大约有七十五武器名列其中。 诸如 AR15, AK47, FAL, G3等, 通通被禁。 这一次的禁枪, 似乎比以前要来的厉害, 连姆指洞式的枪托也禁掉了。 并且不`得贩售任何容量大於十发的弹匣。 尤其是使用弹匣的SKS, 必须缴出, 由州政府付$230 买回。 

新增: 纽约市的枪械管制 

纽约市分成五个区 – 曼哈顿区Manhattan, 布鲁克林(布鲁仑) 区Brooklyn, 皇后Queens区, 史泰登岛区Staten Island 及 布朗士区Bronx, 实行相同的枪械管制法, 可以私人拥有枪械。 

步枪比较简单的, 采用登记制, 只要是纽约市不禁止的, 随时可以购买, 没有限制。 AK, SKS, M16, USR 等是禁止的, Mini-14, Ruger 10/22, M1A等属於合法。 在要开始的时候,, 先到皇后大道(Queens Blvd., 在Union Turnpike)上最高法院(Queens Court)的一个步枪管制中心去申请一张枪证, 需相片两张和七十元汇票(邮局就在旁边)。 大约等三个月, 枪证会寄下来。 此后就可以到枪店去买步枪。 买了之后, 枪商或你自己, 要将一张出售证明, 寄到Queens 的步枪管制中心去存档。 

手枪比较麻烦。 手枪的许可证有许多种, 有一种是居家证(Residential Permit), 没什麼用途, 只能放在家里以及在指定的日子带到靶场去。 而带枪证(Conceal Carry Permit)一般人是几乎不可能拿到的, 在此只谈谈打靶证(Target Permit)。  首先要加入一个射击俱乐部, 一般有靶场的枪店都有附设俱乐部, 然后要到纽约市警局(在曼哈顿的下城, Police Plaza, 市府旁边)去按指纹, 交申请书和费用, 枪店可以代为填表, 但是必须本人到警局去完成手续。 前后开支大约要五百元左右。 缴了申请表之后, 大约三个月左右, 警察局会通知申请人去面谈, 如果一切顺利, 大约六个月左右可以拿打靶证和一张许可证(Purchase permit), 可以买一把手枪!!! 手枪的购买必须在许可证发出后的三十天之内完成, 否则失效。 买了枪之后,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把枪带到市警局呈检。 这样才算完成所有合法的程序。 三个月后, 可以再申请购买, 购买许可证大约要等两个月左右, 而且申请书上要声明所要的口径。 

附带的规定有, 没有手枪枪照的人, 不得”持有”(Posses), 也就是说不可以租枪或是把玩。 (所以在纽约州州界之内, 除了军人, 执法人员和少数特例之外, 将手枪交到没有手枪枪照的人手上, 就犯了法。 一九九八年电视上某次辩论枪械管制问题时, 有一位外地来的手枪管制协会的人, 在节目中拿了一把手枪指指点点, 由於录影室在曼哈顿, 事后NRA就公开质问纽约市市警局, 为什麼没有将他逮捕? 可见执法不公)。 持打靶证的人, 只能在”直接”往返靶场时带著枪, 途中必须是空枪(Unloaded), 而且放在一个锁起来的容器(Locked box)中。 法规中言明, 每人以一把枪为原则, 也就是说, 让不让买第二把手枪, 完全是由他。 

这些规定, 光看头都昏了。 如果住在纽约市的朋友想要买枪, 最好的办法, 是在电话簿上找一家有靶场的枪店, 去和他们谈一谈, 他们一般都很愿意帮忙的。千万不要相信任何人声称可以代办或者走后门, 这我不敢说没有, 只是我不信你运气那麼好。 

附录:

C&R(FFL 03)申请表:
一份F 7CR (5310.16) 
一份F 5330.20 表
免费订取BATF 各种表格
$30支票 
F 7CR表必须另寄一份给当地警长存档, 但不须他的许可。 一但拿到执照, 必须要保存一个买入售出的交易簿(Bound Book), 除非有特别许可, 不得以电脑记录代替。 

ATF的C&R清单:
清单1 - 由1938年United States Code-USC(Federal Firearms Act), Title 18, Chapter 44枪械改列为C&R
清单2 - 由1968年Gun Control Act (GCA) 枪械改列为C&R
清单3 - 由1934年National Firearms Act (NFA)枪械改列为C&R

赚买转移机枪等表格:
两份F 4 (5320.4)表
一份F 5330.20 表
两份FBI FD-258LE 指纹卡
免费订取BATF 各种表格,包括指纹卡
$200支票 
通常各地警长有个别的规定, 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才肯在53204表上签字, 详情请与警长办公室或当地Class III商家联系。
www.TitleII.com有各种可填写的PDF表格,可以免费下载。

新增:
2004年九月十三日,美东时间凌晨12:01分,突击武器禁制法案(Assault Weapon Ban -AWB或正式称为Semiautomatic Assault Weapon - SAW Ban)在生效十年之后,终於日落失效。

在这一天之前,有许多臆测,也有许多恐惧,而今这一天已过,舞照跳,马照跑,一般人跟本没注意到什麼不同。 但是爱枪的人,终於可再购买具有『邪恶特徵』(Evil features)的武器,再没有什麼Pre-ban还是Post-ban的区别,也不会再有巨大的价差。

跟据ATF网站的答客问:
1. 民众可否购买有『仅供执法单位』(Restricted law enforcement/government use only)或是『仅供外销』(For export only)注记的武器?
答:由於规范的法律已经不存在,这些注记已失去意义,因此没有限制,民众可以自由购买。

2. 自动武器是否受影响?
答: 规范自动武器的法律为1934年的National Firearms Act (NFA)法案,仍然有效。

3. 外国制造的武器是否受影响?
答:对组装进口套件(Kit)的法律仍然有效,使用美国境内生产零件数目不足的武器,仍不能生产制造。

4. 对住在加州、麻州的人,有没有什麼差别?
答:没有,地方法律仍然有效。

5. 在1994年至2004年之间生产的武器,可否改装,加装这些邪恶特徵?
答:可以。

6. 厂商是否可以自由生产、贩卖大容量的弹匣(Large Capacity Ammunition Feeding Device - LCAFD)?
答:由於规范的法律已经不存在,厂商可以自由生产、贩卖任何容量的弹匣。

7. 进口商是否可以进口AK-47、AUG、FAL等外国军用的商业型?
答:禁止进口与军用武器关连型号的法律仍然有效,仍不容许进口供民间销售。
    
注:本文转自 ID “heaven621”相关的资料

5. 谁能介绍一下美国的农业政策啊

美国的农业政策
一、美国农业政策的历史演变
    美国联邦(中央)政府的农业政策,是三个因素变动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一是土地、人口、和气候等自然因素,其二是市场因素,其三是政治因素。美国自建国以来的农业政策发展,大抵可分作两大阶段。20世纪20年代以前,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基本采取自由放任不干预的政策,但通过对经济基础的投资,促进农业的发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直接干预农产品市场。
 
    1.自由放任与农业促进
    同所有其他国家一样,美国的经济发展,也是从农业起步的。早期殖民地各州,无不以生产出口农产品和原材料为其经济命脉。19世纪初叶,农产品占美国出口价值总额的75%。在30年代,75%以上的烟草,80%以上的棉花出口国外。直到南北战争时,单棉花一项便占美国出口额的一半以上 。
    19世纪后半叶,随着西部疆土的开拓,美国的可耕地增长了两倍。农产品的价格,虽然在南北战争后一度急剧下跌,但此后的半个多世纪期间,相对于非农产品而言,仍呈螺旋式上升趋势。其主要成因有三。第一,来自欧洲的需求大幅度增加。外国市场吸收了三分之一的新增农产品。新增小麦产量的近半数销往海外。第二,美国国内城市和移民人口的增长,刺激对农产品的需求。第三,随着工业化的展开,美国农业生产率增长幅度,远远低于制造业生产率的增长 。
    从南北战争到20世纪20年代,美国政府对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涨落,采取了不干预不介入的政策。但它并非全然消极无为,而是采取一系列投资政策,间接或直接地促进了美国农业的发展。首先,联邦政府以及许多州政府对运河和铁路的大力投资,大大地降低了农产品的运输成本。南北战争后美国农产品出口的增加,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运输成本降低,而提升了美国农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1862年起,联邦政府开始实行一系列专门针对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了赠地大学法案(The Land-Grant College Act)和宅地法案。前一法案规定联邦政府向各州无偿赠送国有土地,各州必须利用所得土地及其收益建设以农学和工学为主科的大学。后一法案则规定,凡连续耕种国有地5年的农户,只需缴纳规定的证件费,即可获得160英亩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同年,美国农业部成立。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在各州建立由联邦政府出资建设运营的农业试验站。在1862年之后的三十年里,美国农业部的支出以年均13.2%的速度增长 。
    美国联邦政府自19世纪后半叶实施的一系列支农政策措施,不仅是美国领土扩张,人口增加,工业化加速等社会经济变化的结果,而且是其政治制度及政治势力变动的产物。此处仅以赠地大学法案的通过为例说明 。此法案由来自佛蒙特州的众议员莫利尔(Justin Morrill)提出。根据该提案,各州按其拥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从联邦政府无偿获得国有土地(按每名众议员或参议员分得30万英亩土地计)。此项提案,得到地少人多的东部各州议员的强烈支持。但是,由于联邦政府持有的"国有土地"几乎完全坐落在西部,西部各州议员担心,该提案一旦成为法律,可能使广大的西部土地,被东部巨商用作投机。一位代表威斯康辛州的议员批评该提案"要把整个西部变成纽约的领地。西部议员还担心,赠地大学法案可能有碍宅地法案和要求联邦政府资助修建横贯美国东西的大陆铁路的铁路法案的通过。这两个法案,是西部开发的关键,为西部议员所力争。
    由于西部议员的反对,赠地大学法案一度搁浅,未能通过国会专门委员会一关。但它最终仍于1862年和宅地法案先后在国会通过。其中原委,盖由美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决定。1862年是大选年。在国会中占有多数的共和党若争取不到中西部的选票,则无胜选的可能。1860年共和党于芝加哥召开的全国代表大会做出支持宅地法案和修建大陆铁路的决议。随着1862年大选的临近,对于共和党来说,推动宅地法的立法,成为其胜选的必需。
    于是,共和党领导阶层在1862年5月在国会内推动宅地法的通过。西部议员则桃李相报,不再反对赠地大学法案。堪萨斯州参议员波默罗伊表示,东部议员既然已几乎全都对宅地法案投了赞同票,而永远不再染指那些土地,因此,东部各州应该获得大学赠地。宅地法和赠地大学法于1862年同年通过,是代表东西部的议员们利益交换 (logrolling) 的结果。
    2.财政补贴与直接干预
    尽管有上述种种政府的支农措施,南北战争之后的美国农业发展,一直是在起伏不定的状态中进行的。尤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与大萧条期间,美国农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大起大落局面。在大战的初期,美国农业的总纯收入为36亿美元。到1919年,达93亿美元。但仅在两年后,收入便陡降至37亿美元。此后,在20年代,农业收入逐步升至61亿美元,但到大萧条的1932年再度跌至19亿美元 。1932年,农业仍雇用四分之一的美国劳动力,但在已大大减少的国民收入中,农业仅占7%左右。不少债台高筑陷入贫困的农民铤而走险。他们或截堵运往城市的粮食,或聚众闹事,暴力抗法,威胁执法者的人身安全等 。
 
    导致农业危机的直接原因是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按不变价格计算,1932年的小麦价格仅为1925年价格的四分之一 。10从1929年到1932年,棉花、小麦、稻米等农产品平均价格下降了一倍多。1929年,一蒲式尔玉米值80美分。1932年,只值32美分 。
 
    救助农业是罗斯福新政的主要任务之一。罗斯福政府的农业政策的核心是通过政府干预来控制农产品价格,以避免谷贱伤农。为达到此目的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要者一是鼓励农民撂荒部分耕地(休耕),政府予以货币补偿。此措施意在减少农产品供给,以抬升农产品价格。二是政府贷款价格支持制度。具体做法是,任何农户在谷物收获之后,可将它们封存入仓。然后以谷物为抵押,向联邦政府农业部管辖下商品信贷公司贷款。政府规定每一单位的谷物值多少贷款(贷款价格)。一笔商品信贷公司贷款的数额等于封存谷物的数量与贷款价格的乘积。如果谷物价格上升至大于贷款价格的水平,农户可将它们出售,以现金偿还贷款。如果价格未升至大于贷款价格的水平,农户则可用抵押的谷物偿还贷款。农户自愿参加政府的贷款价格支持体系。但凡参加此体系者,必须与政府签订休耕合同。换句话说,唯有与政府签订休耕合同者,方可享受政府贷款价格支持的待遇。
    从30年代到60年代中叶,由商品信贷公司实施的农产品价格支持制度,一直是美国农业政策的中坚。政府贷款价格事实上成为农产品的"盆底"价格。它起到了支持农产品价格的作用。例如,从1948年到50年代末,除了51和52年因朝鲜战争,玉米的市场价格高于政府的贷款价格外,其余各年或者两者持平,或者后者高于前者。由于政府的保护价经常高于市场价,农民往往放弃其抵押给政府的谷物,不归还贷款,以获取保护价大于市场价的利益。这样做的结果使美国政府持有大量农产品。1959年,商品信贷公司所持有的玉米,棉花和小麦分别占年产量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强 。为了消化商品信贷公司所持有的谷物,美国政府于1954年通过对外粮食援助法(PL-480)。至1960年,美国一半小麦的出口,是通过该项目进行的。从1961起,美国开始实施向贫穷阶层提供免费食品的食品卷项目。其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支持农产品价格。
    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政府放弃农产品价格支持的政策,取而代之直接向农户发放现金补贴。其具体做法大体是,政府每年设定农产品目标价格,按市场价格小于目标价格的差额,向农户支付现金补助。这样做对美国最大的好处是增加了美农产品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而旧有的价格支持制度则有害于其国际竞争力。事实上,美国用现金补贴政策取代价格支持政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应对来自欧洲共同体国家农产品出口能力扩张的压力。美国政策的改变,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1971年,美国农产品贸易盈余为19亿美元,1981年则增至270亿美元。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粮食市场价格除了在两次石油危机期间 (1974 -1976,1978-1981)90年代中叶,一度高于美国政府的目标价格外,其余大部分年份,均低于目标价格。两者之间差额在80年代中叶达到高峰。为此,从1986年到1989年,美国政府对农民的现金支付均在100亿美元之上。1987年的支付额接近170亿美元 。
    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联邦农业改进和改革法(又称农业自由法),首次从法律上把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同农产品价格脱钩。该法案规定,在1996年到2002年7年期间,政府逐年向农民支付的现金补助,将固定不变,不再受农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其总金额将从1996年的56亿美元,降至2002年的40亿美元。该法案预计,在7年期间,政府对农民的现金补贴总额为360亿美元。这一计划数额,大大低于1990年至1995年6年间政府对农民的实际现金补贴552亿美元。这一法案当时被誉为美国政府自新政以来最重要的市场导向改革 。
    然而,美国政府在1996年到2002年所实际支付的农业现金补贴,远远大于其1996年农业法计划的360亿美元。仅在1996年至2000年5年间,美国联邦政府向农民支付了616亿美元的现金。1999年和2000年的支付额均超过了200亿美元。导致这一情况的直接原因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的一系列农业救济紧急法案 。由国会通过布什总统签署的2002年农业安全和农村投资法案,计划在2002至2111十年间向农业提供1900亿美元(年均190亿美元)的巨额补贴。这个法案与1996年农业法案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又把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和支持同农产品价格变动挂起钩来,把1996年的市场导向的改革法律一笔勾销 。
 
    美国政府自20世纪30年代新政以来对农业持续不断的支持和补贴,是决定二战后美国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政府的农业政策保证农民有较高的稳定收入,从而使他们有信心投资农业新技术,如杂交品种,大型机械,和化肥农药。农业政策奖励高度专业化,资本密集的农业生产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大幅度地增加农产品产量,而农户生产的农产品越多,则其获得的政府补贴也越多。例如,1997年,拥有1000英亩以上耕地的大农场,仅占全美农场总数的9.2%,但却占有 66.1%的耕地,并获得48.4%的政府补贴 。尽管美国有得天独厚的农业资源,发达资本主义市场,但美国农业能造就成为一个资本、技术密集型,极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同美国政府的积极政策支持,是分不开的。
 
    二、美国农业政策形成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美国政府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农业提供支持和补贴?按照新古典主义也即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政府干预农业市场是有碍于经济发展的。在新古典主义经济学里,唯一可能被用于粮食市场干预合法性辩护的理论是粮食市场的不完善性。同其他大多数商品相比,粮食的生产和消费受价格和收入因素的影响较低。用经济学的话来说,粮食的价格收入弹性较低。从需求方面看,粮食恐怕是价格和收入弹性最低的商品。人们不会因粮食价格上涨而减少其维持生命所必须的粮食消费,也不会因为收入的增加而大幅度增加粮食消费。从供给方面看,粮食的低价格弹性是因为单个农户无法预知市场对粮食的需求量,而在播种之后,单个农民难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动调整当年的生产。因此,如果没有政府的调控和干预,粮食的市场价格难免于大起大落。产量的些微变化,往往导致粮食价格的大幅度振荡,最终导致粮食市场在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之间来回振荡。农产品市场的完全市场化,不仅有损于农民的利益,而且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 。
    但是,粮食市场的不完善性,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可以为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提供理论辩护,但并没有解释为什么美国政府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农业提供支持和补贴。唯有从政治的角度,方能解释这个问题。具体而言,美国农民手中的选票,决定美国政府能够持续不断地向农业提供政策支持。毫无疑问,农民是美国农业政策的主要受益者。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邦政府对农民的直接现金支付额,在农业总纯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在7%和66%之间。目前农民所有的土地市场价值的25%来自于政府的财政补贴 。因此,利用手中的选票,向国会议员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 保证农业政策支持的持续不断,符合农民的利益。
    然而,把美国的农业政策视为农民政治压力的结果,必须解释这样一个问题:美国目前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有200万,不到美国人口的2%。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美国农民的政治影响力应当已被边缘化,但事实上美国农民的政治能量大得很。为什么?
    对这个问题回答得最好的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做出的。在他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规制的理论"论文中,斯氏指出,政府经济规制的立法的实质是以政府的权威方式,使财富在社会成员中的转移。美国政府从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实施的粮食价格支持政策,可以看作财富从消费者向农民的转移,而此后的农民收入支持政策,则是财富从纳税人向农民的转移。其次,立法者所追求的是连选连任,这意味着其立法行为着眼于寻求选民的政治支持。再次,利益集团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立法,竞相向立法者提供支持,施加压力。
    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下,国家的经济政策一般偏向于那些能够有效地向国会施加压力的利益集团。斯氏认为,一个利益集团政治能量大小,不仅取决于它的规模的大小,而且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它的组织水平上的高低。一个利益集团的组织水平的高低,又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克服集体行为中的"搭便车"现象 。如奥尔森(Mancur Olson)在其名著《集体行为的逻辑》中指出的,人口规模小的利益集团,相对于规模大的集团而言,其成员于集体行为有较深的利害关系,而且监督成本也比较低,从而比较容易克服"搭便车"问题,而具有较高的组织水平和较大的政治能量。
    自新政以来的美国农民正属于这种规模小,组织水平高,政治能量大的利益集团。首先,由于人口规模小,政府的农业支持政策,对每个农民来说,利害重大。例如,2000年美国农业的净收入为464亿美元,其中近半数(229亿美元)来自于联邦政府的直接现金支付 。换句话说,两百万农民人均从政府财政支持获得的收入高达11450美元。这些财政补贴大部最终来自于联邦税收。美国的纳税人总数当在2亿人以上。人均农业补贴负担大概为100美元出头。两者于农业政策的利害关系,自然不可同日而语。
    美国农民的组织水平之高、之广,政治影响力之大,一直为美政治经济学者所公认。政治学家杜鲁门于20世纪50年代指出,"显然,一个象全美农业协会那样覆盖众多农业州的团体,能比城市利益集团更容易地影响国会的决策。" 这一情况,至今未有本质的变化。今天,尽管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已不足美国人口的2%,但仍有10-15%的县以农业为首要产业。若得不到农民的政治支持,无论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很可能在选举中败北 。
 
    最后,美国农业利益集团的政治能量,还得益于美国国会利益交换的惯行。自60年代以来,代表农业利益的议员,往往同代表城市贫民利益的议员,和代表环保利益的议员,结成投票同盟。免费食品券项目事关不少来自城市选区的议员的票田。于是,代表农业利益的议员和代表城市贫民利益的议员,常常在立法过程中互相支持,共同得利。

谁能介绍一下美国的农业政策啊